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和《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的规定,现就2019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仅资助第一专利权人。
对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要求不予资助。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19年3月20日—5月12日;
纸件材料申报时间:2019年4月1日—5月31日。
三、资助范围:
1.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代理服务费。
2.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
3.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费用。
4.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5.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三年度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30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度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7月31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一年度年费。
6.申请日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资助标准:
国内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单位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0元,个人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元。委托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择优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资助金额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按费用减缓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资助。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4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五个国家。资助费用包括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