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顾邦企业秘书事务所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是: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以上法令的颁布,极大的吸引外商投资中国,促进外资保险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中国经济的发展,这一法令的颁布对于在中国经商的外国投资者带来了福音,也简化了外资公司注册的繁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