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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投资注册韩国公司要注意什么?

时间:2019-09-27 作者:未知 网址:http://www.globond.net/
     在韩国投资注册韩国公司要注意什么?近年来韩国经济发展态势总体较好,产业发展水平较高,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地吸引着海外投资企业的关注!韩国政府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措施,为了令有意于开拓韩国市场的企业家们更便捷的了解韩国公司注册相关信息,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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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对外投资吸引力:
韩国的商业环境对外国投资(注册公司)有极大激励作用。例如,韩国政府设立了专门指定的外国投资区、自由经济区和自由贸易区以促进投资和贸易,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证券市场的自由化以及取消对各市场和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上限。
 
  从历史上看,有形商品制造是外商在韩国注册公司投资的主要领域,包括化学品制造、机器和设备制造、运输机械和电气或电子产品生产。
 
近年来,韩国无形商品和服务业越来越多地吸引了外国投资,并且根据目前的数据,预计未来几年将进一步增长。银行和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研发设施和物流中心是尤其值得关注的领域。
 
  那么注册韩国公司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国际法律义务;
  韩国的双边投资条约项目范围广泛。
例如,大韩民国(韩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政府之间就促进和保护投资达成协议(《韩国-中日投资保护协议》)于2014年5月17日签署生效。
 
三国之间的首次经济协议有望加强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制度基础。因此,投资者将能够援引其选择的投资保护协议以维护其利益。
 
韩国积极推行自由贸易协定,将其作为政策实施的手段,以鼓励韩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并成为一个先进的贸易国。《自由贸易协定》(FTA)通常包含保护缔约国之间投资的条款,因此,这些条款也涵盖了双边投资条约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的内容。
 
韩国政府通过了2003年的自由贸易协定路线图,利用其作为与主要经济伙伴国家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基地。
 
最终,韩国共执行并签署生效15个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东盟、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盟、印度、秘鲁、新加坡、土耳其和美国等52个缔约方)。 2017年3月,韩国与五个中美洲国家签署了《韩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此外,韩国政府继续与以色列等其他国家就新的自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
 
  国内法律义务;
  1、国内外商投资法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外商投资促进法》(FIPA)于1998年首次颁布,以鼓励外国直接投资。FIPA为外国投资提供保护,并制定税收减免和外国投资豁免等激励措施。
 
FIPA旨在通过提高投资便利性以及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支持来促进外国投资。FIPA作为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其下位法规包括《外国投资促进法实施法令》、《外国投资促进法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和技术引进条例》。
 
下位法规规定了FIPA中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FIPA的必要事项,包括明确外国投资的限制、为外国投资制定报告和许可申请程序、许可协议和其他程序。
 
此外,《外汇交易法》则涉及FIPA未涵盖的韩国交易事宜。外国投资可根据《特别税收限制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税收减免。
 
  除上述内容外,以下法规适用于外国投资:
  (1)外国投资综合公告(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通报);
  (2)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及其执行法令(由金融服务委员会通知);
     (3)金融投资业务规则(RFIB)及其详细规则(由金融监管局通知)。
 
  2、国内对外资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外国投资通知、公司注册或业务注册、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以及投资资金汇款。
 
  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程序与韩国商业实体所遵循的程序基本上相同,但增加了两个步骤:
  (1)外国投资通知报告
  (2)外商投资公司注册
当外国投资者注册私营企业时,则不要求必须注册。
 
  外国投资的报告过程要求:
  (1)指定报告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或国内代理人;
  (2)选择授权代理机构,如国内银行总部或分支机构、外国银行授权的国内分支机构、韩国投资贸易促进局或其韩国商务中心;
     (3)获得外国投资通知的完成证书,该证书基于FIPA的要求应在处理期间没有延迟的情况下立即发出。
 
外国投资者注册和外国投资报告必须及时。在投资之前需要报告大多数外国直接投资,包括购买每个外国投资者10%或更多股权的新股或现有股票,长期贷款或采购合同以及联合研发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合并后通过股票转让收购股票,减少股票数量以及外国投资业务的注册变更或取消时,报告可以在投资后30天内完成。
 
  3、实质保护措施
关于在执行条约之前进行的投资是否受到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在双边投资条约或相关条约中得到具体处理。但是,韩国签署的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在起草时均包含“关于建立和收购”的文字表述,即包括执行条约前的投资。
 
因此,审查每个条约的具体表述至关重要,就《韩国-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而言,“建立和收购”方面的投资则明确不包括在执行条约之前进行的投资。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损失和赔偿、代位求偿、全面保护和安全以及公平公正待遇是常见的保护措施。
 
  除了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条款之外,通常还有针对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的规定。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从投资所在国家返还或转移利润以及投资收益的规定。保护伞条款通常被包含在韩国的投资条约中,但根据韩国双边投资条约模式的公开摘要,其中有一条规定,双边投资条约仅适用于在《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下与中央政府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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