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2019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已全部提交至省科技厅,想必各位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材料准备已了然于心。但是对于申报后的“三方会审”,即国税部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情况,您是否了解呢?
一、认定后“税务稽查”要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高新收入;
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需提供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且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研发费用;
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3、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
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需在183天以上。
注意:指标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的享受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每年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在每年5月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知识产权、科研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另外根据文件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比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更名,并到相关部门递交相应的更名资料。经认定机构审核认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